无锡中院审结“圆明园生肖兽首”著作权纠纷案
新华网南京12月18日电,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涉及“圆明园生肖兽首”的著作权纠纷案,以生肖兽首为公众所知,任何人都可以就此进行自由创作,存在雷同并不构成侵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句容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美人鱼公司)诉称,其于2007年仿制十二生肖兽首和十二生肖兽首人身像成功,并通过专家验收,与圆明园管理处达成合作协议从事商业开发。
原告美人鱼公司发现,被告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圆明园生肖银条上亦设计有龙、蛇、羊、狗、鸡等十二生肖形象,于是以金一公司上述设计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按每件10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生肖银条上的五大兽首与原告所设计的五大兽首在设计风格、整体形象、具体细节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原告主张的独创性设计的部分来源于公知(为公众所知)领域,不能排斥他人就此进行创作。最终确认被告生肖银条中的五大兽首图案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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