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医院不构成侵权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王思海、公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
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起诉称,其女儿李丽云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肖志军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后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而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朝阳医院答辩称,李丽云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该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经过检查发现,李丽云病情危重,医院妇产科、icu、麻醉科联合对她进行了积极抢救。其间,因考虑挽救母儿生命,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因自称是李丽云丈夫的肖志军拒绝而未能进行。朝阳医院认为对李丽云的诊断、治疗、抢救已充分尽到了法定义务,无任何过错,她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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