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咸阳师范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咸阳师范学院,英文名称为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性质: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国标代码:10722
  学校网址: http://www.xync.edu.cn/
  学校地址:渭城校区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43号,712000
  秦都校区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西路3号,712025
  招生咨询电话:029-33720888。
  第三条 咸阳师范学院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省属本科院校。学校位于咸阳,有渭城和秦都两个校区,校园占地824亩,有实习实训基地2650亩,校舍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学校总资产14.57亿元,仪器设备总值1.66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工12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790人,具有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370人,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130余人。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4262人、高职学生1494人。
  学校开设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工学、经济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学校的全日制招生工作。学校纪检及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科预留计划规模控制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范围内,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区)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艺术类专业相同分数及部分专业报考人数较多等问题,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录取规则。
    2018年咸阳师范学院艺术类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科类

学制

山西

内蒙古

江苏

安徽

山东

河南

书法学

艺理

四年

 

 

 

 

2

2

书法学

艺文

四年

30

 

15

8

23

4

产品设计

艺理

四年

 

 

 

 

 

 

产品设计

艺文

四年

 

 

 

 

 

 

服装与服饰设计

艺理

四年

 

 

 

 

 

 

服装与服饰设计

艺文

四年

 

 

 

 

 

 

环境设计

艺理

四年

 

 

 

 

 

 

环境设计

艺文

四年

10

 

7

 

 

 

绘画

艺理

四年

 

 

 

 

 

 

绘画

艺文

四年

 

 

 

 

 

 

美术学

艺理

四年

 

 

 

 

3

 

美术学

艺文

四年

15

4

8

 

12

 

视觉传达设计

艺理

四年

 

 

 

 

3

 

视觉传达设计

艺文

四年

10

 

 

 

7

 

专业名称

科类

学制

湖南

广西

甘肃

宁夏

新疆

陕西

书法学

艺理

四年

1

 

 

 

 

3

书法学

艺文

四年

4

 

15

 

 

13

产品设计

艺理

四年

 

 

 

 

 

3

产品设计

艺文

四年

 

 

 

 

 

57

服装与服饰设计

艺理

四年

 

 

 

 

 

3

服装与服饰设计

艺文

四年

 

 

 

 

 

27

环境设计

艺理

四年

 

 

 

 

 

3

环境设计

艺文

四年

 

 

 

 

 

70

绘画

艺理

四年

 

 

 

 

 

5

绘画

艺文

四年

 

 

 

 

 

35

美术学

艺理

四年

 

1

 

 

 

6

美术学

艺文

四年

 

4

10

5

10

175

视觉传达设计

艺理

四年

 

1

 

 

 

3

视觉传达设计

艺文

四年

 

4

10

 

 

52

专业名称

科类

学制

山西

内蒙古

江苏

江西

湖南

广西

四川

甘肃

宁夏

陕西

播音与主持艺术

艺理

四年

 

 

 

 

 

 

 

 

 

5

播音与主持艺术

艺文

四年

 

 

 

 

 

 

 

5

 

20

舞蹈表演

艺理

四年

 

 

 

 

1

 

 

 

 

2

舞蹈表演

艺文

四年

5

 

 

 

9

 

 

5

 

8

舞蹈学

艺理

四年

 

 

 

 

1

 

 

 

 

3

舞蹈学

艺文

四年

10

 

 

5

9

 

3

10

 

29

音乐学

艺理

四年

 

 

5

 

5

2

 

 

 

8

音乐学

艺文

四年

10

4

5

5

10

5

3

 

5

63

    ms315备注:咸阳师范学院2018年仅组织书法学专业校考,校考省份含山东省、甘肃省、江苏省、山西省、陕西省。其他专业均承认各省对应的艺术统考成绩。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新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体制,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九条 新生录取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投档比例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当地省级招办投档比例确定;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报考情况,投档比例不超过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际之间经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同意对招生计划做适量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浙江省的选考科目按照浙江省招办公布选考科目执行,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浙江省招办的政策规定执行。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体育教育和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江苏省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按照分数分科类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考生位次进行专业录取参考;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及在陕本科单招专业,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顺序作为录取参考。
  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合格。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1.除播音与主持艺术外的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ms315备注:咸阳师范学院2018年仅组织书法学专业校考,校考省份含山东省、甘肃省、江苏省、山西省、陕西省。其他专业均承认各省对应的艺术统考成绩。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统一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培养的本、专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咸阳师范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收费:学校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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