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艺术校考相关规定

  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外省市艺术类招生院校如要在沪设点进行专业校考须于2018年1月1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按相关要求在指定的考点进行专业考试。
  校考报名具体要求见相关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或章程。
  专业考试试题须由学校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评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专业考试须安排在标准化考场中进行,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须在2018年4月27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及专业考试成绩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数据库采取网上报送的方式,具体报送日期和网址另行发文通知),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获准在市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市统考成绩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2018年4月27日前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更多细节详见: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实施办法
    2018年上海市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2018年上海市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实施方法
  2018年上海市编导类专业统考实施办法
  2018年上海市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统考实施办法
  2018年上海表演类专业统考实施办法
  2018年上海音乐学类专业统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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