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专升本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南工学院;英文译名: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部标代码:11528;学院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第三条 湖南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招生专业以工为主,工、理、管、经、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专升本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学院专升本招生政策、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处理专升本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教务处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与省厅协调招生计划工作,协助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负责做好招生录取的信访、投诉接待及处理,维护学院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确定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招生计划分列三种类型,分别为普通计划、脱贫家庭毕业生计划和免试计划,其中免试计划涵盖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和竞赛获奖学生招生计划。普通招生计划805个,免试生计划95个。
第十条 学院专升本招生专业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普通高考报名有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含免试生)可报名参加我院专升本招生考试:
(一)遵纪守法,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在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且2022年6月30日前能取得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应届毕业生;或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五章 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 考务工作严格遵守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
第十三条 报考普通类计划和脱贫家庭毕业生计划的考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课考试:
(一)各专业考试科目均为3门,各科目考试均采用闭卷方式,每门课程总分100分,考试时长100分钟。
(二)考试时间与地点在学院官网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报考免试招生计划的考生,实行免文化课考试,须参加学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其中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免于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具体安排在学院官网另行通知。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专升本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免试生录取:
(一) 根据免考生参加的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 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直接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考生录取:
(一)学院在公布的招生计划范围内分专业按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当某专业实际参考人数小于或等于计划数时,参照本校其他专业录取率的平均水平合理确定该专业普通考生的录取率。
(三)各专业录取最后一名出现同分时,以追加计划方式录取同分考生。
第十八条 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适当提高脱贫家庭毕业生的录取率,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常规录取率10个百分点的比例。
第十九条 考试缺考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取消录取资格;考试违纪、舞弊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录取公示:录取结束后,将拟录取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学院官网上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再将拟录取名单加盖学院公章,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通知书发放:拟录取的应届毕业考生须进行毕业资格审核,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取消录取资格,只对审核通过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对于审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学生入学后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在校学习两年,不得转专业和转学,不得采取非普通全日制学习形式就读。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颁发湖南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实际时间填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学院各专业收费执行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审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奖贷助学金政策、勤工助学等信息详见学院学生工作处网站。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湖南工学院教学大楼814办公室
邮政编码:421002
学院官网:http://www.hnit.edu.cn/
联系人:肖老师
咨询电话:0734–3452189
监督投诉:0734–3452056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2022年专升本招生工作,学院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南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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